福建厦门开会什么时候结束厦门这几天在开什么会议

2023-08-11 20:35:28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又称十一、国庆节、国庆日、中国国庆节、国庆黄金周。中央人民政府宣布自1950年起,以每年的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日子,即国庆日。

福建厦门开会什么时候结束厦门这几天在开什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是国家的一种象征,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出现的,并且变得尤为重要。它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标志,反映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予以公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区和驻厦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确定临时召集人主持。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个别调整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应少于或等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进行。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会议议题和议案发表意见。组织大会发言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决定。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并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汇总情况报大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侯,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以前,应当将开会通知、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有关的书面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参事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举行分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侯,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所属工作部门起草的书面材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均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二十天,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正式报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分别由市长、分管副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至迟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报告人应当是市长、院长、检察长,也可以是受委托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人要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可以对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执行情况。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会议

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2018年2月8月召开的市委政法工作会议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上,厦门发出了全市扫黑除恶动员令,传递出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迈向更高水平的平安厦门的决心和信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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