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地是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必然结果。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地,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征地的责任主体。但实践中也存在基层组织对征收土地管理工作不认真等问题,所以在遇到征地时,应当及时与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及时解决,防止征收后土地被擅自收回。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并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征地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决定即生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很多群众遇到征地拆迁时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但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清楚,常常会造成征地补偿款被拒发。对此,国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出台了相应规定以保障被征收人能及时得到补偿款。

2、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村民没有及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是违法占地行为导致土地被收回的,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被批准征收的土地没有及时办理补偿手续,或者补偿不到位,应该在申请复议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如果被批准征收的土地没有及时补办征地审批手续,或者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定程序,那么村民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如果被批准征收土地已经超过期限仍然没有补办征地审批手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有权依法申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当然针对县级左右相关职能部门的征收土地程序进行投诉是必要的。对于被批准征收土地超过期限的,村民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如果村民发现政府部门的征地审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收回土地和支付赔偿款,村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该政府依法查处并收回其用地资质。
3、如果村民认为土地征收过程违法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不低于征收土地的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公告。因旧城区改建等需要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对征收土地工作存在意见较大时就应当及时进行沟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征地后村民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还应当及时与基层组织进行沟通,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及时对基层组织进行处罚,这样才能避免自己权益的侵害。
4、被征地农民如果被非法收回土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土地年产值标准确定的。其中,国家建设需要用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7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外不应批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放限期收回土地通知书;逾期未收回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