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稳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办法必需可以或许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告竣而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需是适当的。

2、须要性原则:又称为起码陵犯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行替换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必定后,在能告竣法令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力最小陵犯的方式。
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平衡原则,即行政权利所采纳的办法与其所到达的目的之间必需合比例或相当。详细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临大都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要领与目的的关系衡量更有利者而为之。
关于比例原则的三要素有哪些内容的先容就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