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的历史是什么

2023-08-19 19:16:33 浏览

1、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划定,人们不得由于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员法中初次呈现比例原则看法,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获得了极大的成长。

原则的历史

2、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书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员权利不行违背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逾越须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权柄举动”。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系统》一书顶用“不行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员行使权利的限度。看法上倡行的成果是比例原则在法令上的表现。1931年的《普鲁士警员行政法》划定,警员处分必需具有须要性方属正当。

3、同时该法第14条对须要性界说为:“如有多种要领足以维持大众宁静或秩序,或有用地防御对大众宁静或秩序有危害之伤害,则警员构造得选择个中一种,惟警员构造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公共造成损害最小要领为之。”此一立法规证,被德国各邦遍及采取。[1]在司法实践中,其时的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员采纳的办法是否凌驾为实现目的所需的须要限度作为审查内容之一。跟着民主、法制的成长,比例原则厥后逾越了警员法范畴,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职位,但其焦点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勾当,在正当的规模内,注重合理的比例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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