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公告》精神,2022年底前已安排职工带薪休假的单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至7月15日期间让员工适当休息。

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此期间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对承担政府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必要补偿。
二、2021年和2022年度尚未安排的补休时间顺延到今年底或明年初使用。(注意:此条仅适用于上述情况)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办法》(国办发〔2008〕1号)、《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微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关于做好2019—023度部分法定节日和周末连放工作的补充的通知》(国发明电〔2018)15号)等有关要求与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