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黄牌限行扣分吗吗石家庄黄牌车限行

2023-08-11 21:34:33 浏览

1.对黄标车的处罚如下:1。

2、本市尾号限行号牌载客汽车在五环路(不含)以内行驶的,罚款100元,不得分;2.未取得北京通行证的其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视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处100元记3分的罚款;3.取得北京通行证的外省区市小客车在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视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记3分;高峰时段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交通限行规定”,罚款100元;4.取得进京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货车,6时至24时在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视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记3分;5.货车、本市黄标车、外省区市黄标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视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罚款100元,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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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限号处罚规定及扣分标准为:若规定内限制通行的车辆,在限制通行的时间在限制区域内通行的话,将按照违反限行规定进行处罚,罚款100元不扣分。限行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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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型、重型货车(黄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以及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三环(含)以内道路。

(二)轻型、微型汽车(蓝牌)、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00至24:00禁止通行三环(含)以内道路。

(三)上述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每日6:00至24:00通行三环(含)以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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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闯限行处罚,罚款100元,不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107国道)、107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以上道路(含)范围内24小时禁止黄牌货车通行。

对确需进入禁行范围内道路通行的促民生黄牌货车,实行通行证管理,限时限路通行。另外,从2018年6月25日起,主城区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常态化限行,限行时间和限行措施与京津两地及省内其他限行城市保持一致。

限行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限行区域:三环路(含)、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限行措施:对非营运客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均含外埠号牌和临时号牌车辆),实行每天限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2018年6月25日至7月8日期间,周一限行4和9、周二限行5和0、周三限行1和6、周四限行2和7、周五限行3和8。7月9日以后,尾号限行与北京、天津同步轮换;需要注意的是: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限行。

重型载货汽车、重型专项作业车违反限行规定闯限行,将被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禁令指示标志的,将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实际,出台了《通告》。其中对重型载货汽车、重型专项作业车实施限行措施,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区车辆保有量日益增加,限行重型车辆可以有效减轻市区交通压力。二是为了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减少重型车辆尾气排放对空气的污染。

石家庄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闯限行处罚,罚款100元。

为减少汽车拥堵,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石家庄市自2020年5月6日起,在市主城区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常态化限行措施。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20:00分别限行:周一限行1和6;周二限行2和7;周三限行3和8;周四限行4和9;周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三环路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闯限行处罚,罚款100元。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和路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用车辆进行检测和抽测。

第六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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