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外国人在台湾合法居住连续五年,每年居住超过183天,或在台湾登记的国民。合法的配偶和子女在台湾居住超过十年,其中每年有超过183天的居留权五年,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永久居留权。

第33条第4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后,如果每年没有居住183天,则永久居留证将被注销或撤销。
2004年,在强烈舆论的压力下,台湾当局有关部门在紧急会议后决定,无论大陆人还是外国人申请“婚姻移民”,只需提交相当于24次的存款证明即可。台湾的基本月薪为新台币380,106元,无需支付新的新台币500万的财务证明。
居住3月2日,台湾当局主管部门宣布,从3月1日起,实施《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办法》;
规定申请在台湾定居的大陆配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支付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基本工资的两倍(即新台币31,680元),工资证明和台湾动产和房地产总价值超过新台币500万元的财务证明可以由“内政部”核证。
这项政策出台后,它刺激了岛上双方已婚家庭的普遍反弹,并受到许多“立法者”和舆论的强烈批评。舆论指出,当局的侵犯人权行为阻碍了婚姻自由,并“利用新贵思想来阻止穷人的婚姻权利。”
台湾《中国时报》发表社论,批评新规定侵犯了人们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家庭和婚姻权利,还侵犯了人格自治和人格尊严。它可以被视为行政管理的“负面模型教科书”。
在压力下,台湾当局宣布新方法将增加三个月的缓冲期。如果在缓冲期内提交的申请人无法提交财务资源证明,则有关当局将宽容地确定他们。但是,仍然很难使社会平静下来,新方法不得不“三天三变”,尴尬地结束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绿卡(外籍人口永久居住许可证)
根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外国人在台湾合法居住连续五年,每年居住超过183天,或在台湾登记的国民。合法的配偶和子女在台湾居住超过十年,其中每年有超过183天的居留权五年,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永久居留权。
第33条第4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后,如果每年没有居住183天,则永久居留证将被注销或撤销。
长期居住台湾的条件: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1、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2、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
3、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
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不待司法程序之开始或终结,径行强制其出境:
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4、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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