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不测危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时代因不测变乱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那么人身不测危险保险必需切合哪些前提?

1、外来的,是指因为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缘故原由造成的变乱,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品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刹时造成的变乱,没有较长的历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因为危险慢慢形成的,并且是可以预见和防备的,故不属于不测变乱。
3、非本意的,不测产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变乱,如飞机坠毁等,还有一些变乱虽然可以预见或制止,但因为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不测”规模,如汽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当仁不让与歹徒屠杀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危险,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发生的成果,不属于不测变乱。如脑溢血爆发昏迷不醒。
5、身体受到危险,不测危险的对象必需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危险事实建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危险事实不建立)。
关于人身不测危险保险必需切合哪些前提的内容就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