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物区分全部权是指业主对修建物内的住宅、谋划性用房等专有部门享有全部权,对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门享有共有和配合办理的权力。那么修建物区分全部权有什么特性呢?

1、修建物区分全部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修建物区分全部权是修建在整体的修建物上区域全部的全部权情势;
2、修建物区分全部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修建物区分全部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办理权(成员权)三个部门构成;
3、修建物区分全部权的自己具有同一性。修建物区分全部权不是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自力、同一、整体的权力;
4、修建物区分全部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修建物区分全部权的权力人拥有了专有权就一定拥有共有权、办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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