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民身份证的有用限期分成5年、10年、20年、恒久四种。

216岁以下的,发给有用期为5年住民身份证;16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用期为10年住民身份证;
326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用期为20年住民身份证;
446周岁以上的,发给恒久有用的住民身份证。
5证件有用限期从签发之日起测算。如别人1949年9月20日出世,1984年35岁时领取住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是1984年12月31日,他属于26至45岁这一年事层,证件有用限期属于20年这一级别,到2004年12月30日有用期满。
6检查或检查时,应对照检查证件有用限期与持证者年龄,签发日期三者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