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

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范围: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汇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长春火车站站北地区范围: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建筑红线;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北人民大街北至台北大街。
长春西站地区范围:以西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南阳路中心线;西至双丰大街中心线;南至站前街中心线;北至落客平台铁路站舍建筑红线;落客平台东至南阳路交汇处、西至双丰大街交汇处。第四条 火车站地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原则。以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为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综合协调、互相配合、依法治理。
市政府实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指定管辖等执法机制,提高火车站地区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委托书。第五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综合管理方案、年度管理实施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政府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
(四)对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巡查制度;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行政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管理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安、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园林、民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对长春火车站、长春西站地区实施统一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主管部门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双重管理的原则,配合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九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与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利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重大行政决定,影响火车站地区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秩序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征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综合管理的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成立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定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设立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完成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附属地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第九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第十条 毗邻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周边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第十三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第十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规范有序运营,无拒载、抢行、强行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第十七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招揽业务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第十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招揽业务;
(四)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车站里面是包括车站大楼是属于铁路局管理,站前广场包括地面交通是属于地方市政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连火车站地区,是指大连火车站站南地区和站北地区的总称。
站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站南广场起(含广场,以火车站二楼车道南沿垂直投影为界),向东经昆明街(含人行道和临街建筑,下同)、中山路、友好街,沿长江路回到火车站广场所围成的区域。
站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向东经建设街、菜市街、双兴街、通海街、兴业街、云阳街,再沿建设街回到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所围成的区域。第三条 位于或者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中山区人民政府和西岗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站南地区和站北地区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站南地区由中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的站南地区管理处负责;站北地区由西岗区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的站北地区管理处负责(以下统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下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区政府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管理大连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城建、综合执法、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口岸、民政、爱卫会、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中山区人民政府和西岗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的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维护、维修,保持其良好、整洁,不出现缺损、污染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以及在公共场所乱投送各种宣传品。第七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设置各类摊亭、摊点及市场选址,必须严格规划,报经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类摊亭应使用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经营设施,经营过程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第八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驶出驶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第九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按照《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保持完好整洁。第十条 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车辆,应保持外观完好,标志齐全,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不得在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禁止招揽散客的旅游车辆进入广场。
进入火车站广场的车辆,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规定)。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二条 位于大连火车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须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制分工,搞好路街清扫保洁。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第十四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美观实用,与周边环境和城市功能相协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擅自占用、迁移和拆除环卫设施。第十五条 位于或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四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道路和广场管理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道路、绿化等设施,不得损坏,不得擅自占用。禁止擅自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露天烧烤。第十七条 进入火车站地区的机动车辆,禁止碾压道路边石,禁止在铺垫的人行道等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