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2023-08-21 03:51:04 浏览
什么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观点,是指对违法举动人的统一个违法举动,不得以统一事实和统一依据,赐与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惩罚。那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是

1、统一行政构造的不再罚。即统一行政构造对举动人统一违法举动惩罚时的要求。不得依据统一来由和法令依据赐与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惩罚。如给举动人两次罚款,不得依据统一来由和法令依据赐与举动人两次以上差别种类的惩罚。如赐与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惩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不得依据统一来由差别依据或差别来由统一依据赐与举动人两次以上的惩罚。对举动人统一性子的持续举动,应定一事惩罚,不得作出数个惩罚。统一构造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差别行政构造的不再罚。即统一违法举动同时冒犯多个法令规范,各有权惩罚构造举行惩罚时的要求。违法举动已经受到一次惩罚后,其他构造不得依据统一事实、来由和法令依据再赐与举动人举动罚以外的行政惩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划定“用人单元不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分吊销业务执照。”根据上述划定,在劳动部分对违法单元责令纠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统领的工商部分依据统一事实、来由和法令依据再吊销其业务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分不得再作出责令纠正或罚款的惩罚。违法举动受处处罚后,其他构造按照差别法令依据对举动人惩罚时,不得赐与除举动罚以外的同种类惩罚。《行政惩罚法》划定,对当事人的统一违法举动,不得赐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笔者认为,除不得反复罚款外,对其他惩罚种类除举动罚外也不得反复合用。如举动人已受到充公违法所得或不法财物惩罚,其他构造就不得再科以该惩罚。由于从两构造各自惩罚看,并不违背法令划定,但综合阐明,举动人的违法所得和不法财物是固定的、有限额的,一构造已处以充公,另一构造再处充公,举动人再次上缴的钱物已不再是违法所得或不法财物,即是给举动人课以了新的义务,违背了过罚相称原则。再如举动人受到停产破产的惩罚,其他构造再处以停产破产的惩罚再则失去现实意义。但属于举动罚则可反复合用,如某饭馆违法谋划又不切合卫生前提,工商部分和食物卫生部分同时吊销其业务执照和卫生允许证,则不属反复惩罚。

3、违法举动组成犯法,举动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令的出格划定,行政构造不得再赐与行政惩罚。

以上就是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是什么的所有内容

本文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客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