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的国防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7、《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
国防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门类。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建设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的。从那时起,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