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长期的定居在台湾呢有没?怎么才能长期的定居在台湾呢?有没有比较简单的快捷的方法?如果你是个女孩儿,你可以嫁给台湾的猫哥,比较适合你的人,那么你你就可以在那里定居,这是最快捷的方

长期逗留台湾一般两种方法,一是你在那边工作由对岸的公司给你通过海基会和海协会办理入境手续,也就是入台长期逗留的手续,二是你在对岸结婚,但是如果你是大陆的公务员那么你想随意去台湾我们的党妈也不会同意的。
三就是留学去台湾,或者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复印件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及再入国签证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外国人在台湾合法居住连续五年,每年居住超过183天,或在台湾登记的国民。合法的配偶和子女在台湾居住超过十年,其中每年有超过183天的居留权五年,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永久居留权。
第33条第4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后,如果每年没有居住183天,则永久居留证将被注销或撤销。
2004年,在强烈舆论的压力下,台湾当局有关部门在紧急会议后决定,无论大陆人还是外国人申请“婚姻移民”,只需提交相当于24次的存款证明即可。台湾的基本月薪为新台币380,106元,无需支付新的新台币500万的财务证明。
3月2日,台湾当局主管部门宣布,从3月1日起,实施《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办法》;
规定申请在台湾定居的大陆配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支付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基本工资的两倍(即新台币31,680元),工资证明和台湾动产和房地产总价值超过新台币500万元的财务证明可以由“内政部”核证。
这项政策出台后,它刺激了岛上双方已婚家庭的普遍反弹,并受到许多“立法者”和舆论的强烈批评。舆论指出,当局的侵犯人权行为阻碍了婚姻自由,并“利用新贵思想来阻止穷人的婚姻权利。”
台湾《中国时报》发表社论,批评新规定侵犯了人们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家庭和婚姻权利,还侵犯了人格自治和人格尊严。它可以被视为行政管理的“负面模型教科书”。
在压力下,台湾当局宣布新方法将增加三个月的缓冲期。如果在缓冲期内提交的申请人无法提交财务资源证明,则有关当局将宽容地确定他们。但是,仍然很难使社会平静下来,新方法不得不“三天三变”,尴尬地结束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绿卡(外籍人口永久居住许可证)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一、第十六条(申请在台定居之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1、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2、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3、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4、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5、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赴大陆地区之台籍人员,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且有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6、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在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至六款之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亲,亦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二、第十七条(申请在台居留之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1、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2、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
3、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
大陆地区人民依第一项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类别及数额,由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同意后公告之。
居住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居留者,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得申请定居。
依第一项第一款许可居留或依前项许可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撤销其居留许可或户籍登记,并强制出境。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逾期停留或未经许可入境者,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不适用前条及第一项之规定。
前条及第一项申请定居或居留之许可办法,由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一、入台大陆人民之径行强制出境
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不待司法程序之开始或终结,径行强制其出境:
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4、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于强制出境前,得暂予收容。
前二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适用之。
二、入境大陆人民之强制出境及其费用之负担
台湾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1、使大陆地区人民非法入境者。
3、雇用之大陆地区人民依第十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强制出境者。
前项费用,由强制出境机关检具单据及计算书,通知应负担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根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外国人在台湾合法居住连续五年,每年居住超过183天,或在台湾登记的国民。合法的配偶和子女在台湾居住超过十年,其中每年有超过183天的居留权五年,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永久居留权。
第33条第4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后,如果每年没有居住183天,则永久居留证将被注销或撤销。
长期居住台湾的条件: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1、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2、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
3、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
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不待司法程序之开始或终结,径行强制其出境:
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4、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