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物质量法》明确划定,产物或其包装上应有产物质量检讨及格证实,一方面是要求出产者要包管产物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用户、消费者辨明产物的质量。

2、产物质量检讨及格证实是出产企业为暗示出厂的产物质量切合划定的技能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讨职员检讨及格而附于产物或者其包装上的及格证、及格印章等及格标识。因此,产物质量检讨及格证实不是哪个主管部分或上级单元核准发放的,而是出产企业自行建造的。产物质量检讨及格证实的情势首要有3种:及格证书、检讨及格印章和检讨工序编号印章。
3、产物质量检讨及格证实是出产企业对其出产、贩卖的产物的质量做出的昭示担保,包管其出产、贩卖的产物质量切合划定的技能要求.因此只能在经检讨及格的产物上使用,对未检讨的产物或经检讨不及格的产物不能使用。具有及格证的产物如不及格,出产企业答允担响应的法令责任。假如出产者或贩卖者欺骗用户、消费者,存心将不及格的产物附上及格证实,就组成了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违法事实.按划定该当追究出产者、贩卖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贩卖者还答允担瑕疵担保责任;假如该产物产生质量变乱,造成了他人人身、产业损害,违法者还要负担响应的侵权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