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黄牌货车限行区域安阳小货车限行区域

2023-08-10 18:27:24 浏览

自2020年7月1日起,安阳市恢复执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8年第2号),机动车继续每天限行2个号。限行办法如下:

安阳市黄牌限行区域安阳小限行区域

1、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和6;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和7;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和8;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和9;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和0。

3、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4、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区域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鼓励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工业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渣土运输、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2020年2月10日起安阳市7座(含)以下小型客车以及生活物资类、应急物资类、应急处置类三大类货运车辆暂停实施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

根据《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暂停实施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全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减少市民聚集及近距离接触,降低市内公共交通的疫情防控压力,减少市民在密闭公共空间交叉感染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10日起,安阳市城区范围内,7座(含)以下小型客车以及生活物资类、应急物资类、应急处置类三大类货运车辆暂不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相关规定;其他车辆仍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8年第2号)内相关禁限行规定执行。

其中,生活物资类包括运输禽肉蛋奶菜等生鲜农产品车辆、运输居民生活必需品车辆和成品油市区配送车辆;应急物资类包括运输医疗、防疫救护器材设备车辆,运输防控疫情相关物资生产原材料车辆和运输援助物资车辆;应急处置类包括应急指挥车辆,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其他用于应急管理的车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8年第2号):

2018年6月1日起。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邺城大道以南、华祥路以东、文昌大道(华祥路至彰德路段)以北、彰德路(文昌大道至长江大道段)以东、长江大道以北、光明路以西的城市道路(不包含以上道路)。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和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和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和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和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和0。

(三)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四)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安阳市目前限行时间是早上8点开始到晚上19点结束,其他时间不限行。

安阳单双号限行规则:自12月4日起至12月31日,安阳市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此次限行时段为7:00----20:00,限行区域为邺城大道以南、华祥路以东、文昌大道(华祥路至彰德路段)以北、彰德路(文昌大道至长江大道段)以东、长江大道以北、光明路以西的城市道路(不包含以上道路)。与以往的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不同的是,此次限行时间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不受限行规定的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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