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置权的性子在学说上有多种熟悉,即物权说、债权说、期待权说和形成权说。优先购置权优先购置权制度确实可以或许带来伟大的社会好处。那优先购置权是什么意思呢?

1、优先购置权是对出卖人全部权行使配置的一个合理的承担,是以捐躯出卖人和第三人的正当好处为价格,调换对先买权人特殊好处的掩护。
2、优先于其他人购置某项产业(证券、地盘等)的权力。如,因为某些法律的划定而不得不把地盘出售给国度的卖主,在国度认为这种强行征购的地盘已不再需要时,原卖主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置该块地盘的权力;当局为了公家好处而优于其他任何人购置某项产业的权力。如,海关为了制止入口报价偏低的商品滋扰海内市场,可以不予个税,而直接按申报代价强制收买该项产物。
3、优先购置权制度是法令在保障出卖人正当好处不受陵犯的条件下,赋予特殊主体以特殊好处的一种制度。而出卖人正当好处的保障则表现在法令对优先购置权行使的“平等前提”的划定。法令划定在平等前提下先买权人有优先于他人购置的权力,但对“平等前提”却没有做出详细划定。
从客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优先购置权一般都以不动产作为客体。但依中国现行法,优先购置权客体亦及于共有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