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外地无外地车辆限行措施。

南京市区除了南京长江大桥,南京扬子江隧道是24小时对外地牌照小车限行,南京市区其他地方对外牌小车没有限行。南京对外地车没有限行,也无单双号,随时可以来任意行车,记住不能违停,贴罚单的速度是全国数一数二的,还有高清的监控探头十分灵敏。
如果限牌会提前30天公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庆期间,沪宁高速中山门路口可能封闭;车辆要有环保标才能进出中山陵;南京长江大桥和扬子江隧道会限行外地车牌,其他路段均可以正常行驶。
南京交警发布了《关于实施非本地号牌电动自行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通告》得到了绝大多数市民的支持,目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将于6月1日期正式施行。届时,交管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闯禁区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予以处罚。悬挂我市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等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不在限行车辆范围内。
对于现有的非本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相关交警表示,如果车辆符合新国标,车主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南京车管所等转籍窗口办理转籍手续,给爱车换上南京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以上内容参考 南京市公安局-堵上漏洞,6月起外牌电动车主城区限行
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南京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行驶。
悬挂南京市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不在限行车辆范围内。
南京限行时间是:每日的六时至二十时,每年的清明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假期期间前两天和后两天的全体。南京限行范围是:南京二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经济与发展社会的同时也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应该是可以用的,不过需要办一些手续
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通过审议,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载人、佩戴头盔规定如下:
1.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2.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3.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4.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南京电动车限行规定:
自2020年6月1日起,南京将对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三、外地电动车转籍为南京牌照
非南京市号牌新国标车辆可办理转籍换牌业务,就可以在南京市内行驶。
限速南京超标电动车可以安装临时信息号牌过渡到2022年4月14日,之后将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_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如下:
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
3、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5、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2019年4月15日后,严禁不符合新国标产品生产、销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监督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生产。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2、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扫描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维码等方式查询CCC认证信息,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且录入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新国标实施后,全省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3、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车整治力度,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4、强化电动车交通违法现场教育。在城市主要街头路口建设“交通安全教育站”,到2020年,南京、徐州、苏州每市建成不少于20个,其他区市每市不少于10个,每县(市)不少于5个。5、推动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动车交通违法实行联合惩戒。6、排查备案未登记在用电动车。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公安机关要督促登记上牌;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后,发放临时信息牌;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等多方力量,排查登记在用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情况,清理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电动车”。7、有序淘汰不符合标准电动车存量。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市、县政府要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通过财政奖补回收报废、道路交通限行以及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措施,引导不符合标准电动车逐步退出。8、加强外卖、快递和共享电动车管理。对外卖、快递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统一车辆型号、统一车辆编号管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样式、统一工作人员持证管理、统一佩戴骑行安全头盔、统一购置人员和车辆保险等“六统一”制度。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严管严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9、加快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地铁、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等大中容量公共交通系统,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和公交优先信号系统建设,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增强公交出行吸引力,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减少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10、广泛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积极探索实施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开展我省电动车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我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我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
第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受理登记。
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经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购车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代办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登记,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第五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
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应当使用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