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台湾人到大陆需要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由于政治的原因,台湾当局方面仍视大陆地区为境外地区,因此台湾居民前往大陆时,仍需持“中华民国”护照出关,至大陆边检时,再以《台胞证》入境。造成前往大陆的台湾居民,在护照会有台湾方面的出境纪录,却无目的地的入境纪录的奇特现象。而台胞证则只有台湾居民进出大陆边检的纪录,并无台湾居民来自目的地的出境纪录。
国务院2015年6月18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签证又分单签和多签。单签即为一次签证有效,多签是指在有效期内多次签证有效。台胞证的有效期均从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而且证件上面也明确注明了有效期的起止时间。而不是有些台胞所理解的,从他们进入大陆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的有效期。
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②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③交验申请人台湾的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④因紧急事务申请办理急件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⑤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应当接受受理机构有关询问并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出生证明。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信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持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3)持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4)本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证件(5)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
(1)同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办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200元∕本。
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两种。
批准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台湾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请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现场领取。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流程图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