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是不可能取消禁摩令的,无论哪个地方都不可能,即使禁摩令快到期了,也不代表相关部门不会重新发布禁摩令。南京市并不是全部禁摩,只是对部分摩托车限制行驶路段。苏A黄牌(被称为大牌)能在南京市区跑没有限制,外市号牌不能。

根据相关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明确规定了摩托车的禁行路段:悬挂外市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外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的区域行驶。
另外在上述禁行区域内的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等登记手续或自行处理。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秩序整治,主动改变出行方式。而南京市对本市号牌摩托车实行限制发展政策,南京不再发放新的摩托车牌照,摩托车上牌只能使用以前报废摩托车的牌照。
2016年11月11日禁止摩托车范围增加长江隧道和扬子江隧道。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强行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一、悬挂外市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外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的区域行驶。(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在上述禁行区域内的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等登记手续或自行处理。
三、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秩序整治,主动改变出行方式。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大公交车辆的投入,优化运行线路,方便群众出行。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21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教育、劝阻。
五、自3月22日起,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强行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群众监督、劝阻和举报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
悬挂外市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外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的区域行驶。
根据《关于实施扩大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工作方案》
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范围道路禁止悬挂外地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号牌摩托车行驶。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自2007年3月21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教育、劝阻。
五、自2007年3月22日起,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强行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南京交管局地有关规定,南京江宁牌照(含原老五县)的摩托车是严禁进入市区的(南京绕城公路以内),闯禁区的被交警查到的话,罚款1000元。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车吗同时依据该禁行区域的通告可知,其禁行区域范围主要针对悬挂外市号牌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南京市摩托车违反禁行区域的罚则:
1、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教育、劝阻。
2、自2007年3月22日起,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强行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地牌照的摩托车在南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外的区域可以行驶。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
1、牌照为“江宁区、浦口区、六河区、丽水县、高淳县”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江宁区、浦口区、六河区、丽水县、高淳县”的摩托车)丽水县、高淳县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包括南京长江大桥)范围内运行。
2、在上述禁区内的外证摩托车车主,应自行办理车辆登记、过户等登记手续,或自行办理。
3、外证摩托车车主应积极配合交通秩序改善,主动改变出行方式。
市公共部门应加大公交车辆的投入,优化线路运营,方便群众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