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律师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在这种情况下,主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人认为主人有可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实,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而主人在自己出门的情况下将狗置于院内,其意图就是用于警告小偷切勿入院盗窃,这种措施是一种正当的防卫措施,小偷在明知有狗的情况下,依然抱着侥幸心理企图绕开狗入室盗窃,最终被狗咬死,主人对于小偷的死亡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过失,可以说,这是小偷咎由自取。
当然,如果主人饲养了法律明文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却要承担对小偷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在民事方面,主人是存在过错的,其饲养了不应该饲养的烈性犬,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提问者,你凭什么把两条犬,定性为“恶犬”小偷明知道院内有犬,还自寻死路,这是咎由自取。用老百姓的话说“活该”。一切不良人渣,死了都是大快人心的。国家或社会少了一些“害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