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2]划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署理人、辩护人、嫡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那么上诉不加刑合用规模有哪些?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署理人、辩护人、嫡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查看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定。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查看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定。
3、配合犯法案件,只有部门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配合犯法案件中,人民查看院只对部门被告人的讯断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实,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妥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环境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讯断决定执行的刑罚稳定的环境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打消原讯断宣告的缓刑或者耽误缓刑磨练期;
哪些8、对事实清晰、证据充实,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该当合用附加刑而没有合用的案件,不得打消第一审讯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合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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